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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更新日期:2018-06-07
                ?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ω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ω作需要。

                  通知强调,《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华社北ω 京610日电(2014年)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 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ξ 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①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 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ぷ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 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〇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ξ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ξ 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々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ω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ぷ志愿书》。

                   发ぷ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ㄨ,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ξ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ぷ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ぷ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々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 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卐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①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々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Ψ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ξ 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卐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 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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